据最新消息,青岛市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门槛。这是怎么回事?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意见提出,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群体特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门槛,坚持“小户型、低租金”,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
《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企业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多项支持政策,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切实增加房源供给,至“十四五”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将达到21万套(间),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将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
1、廉租房对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